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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股权代持,是很多财务心中的特别好的风险隔离方法,也有人提出疑问了,股权代持属于暗操作吗?这么做合不合法呀?今天就用这篇文章来解答大家的疑问,大家要耐心看完哈!首先“股权代持”是合法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
说起股权代持,是很多财务心中的特别好的风险隔离方法,也有人提出疑问了,股权代持属于暗操作吗?这么做合不合法呀?
今天就用这篇文章来解答大家的疑问,大家要耐心看完哈!
首先“股权代持”是合法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那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注意为什么不是合同法而是民法典,因为合同法已经废止了)
那么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风险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风险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风险。
风险3:名义股东的财产被执行,比如离婚过世、破产、债权人申请财产冻结等。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4:未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风险。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好代持风险的规避呢?
1.选择合适的代持主体。如有信用,经济活动不频繁,无过大负债。
2.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重点在于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3.实际控制人做实际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5.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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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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